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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本级和市、县(区)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部分品目限额标准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2018-12-24 14:0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省本级和市、县(区)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部分品目限额标准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本级和市、县(区)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B07装修工程、B08修缮工程的限额标准,其中,省本级由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调整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设区市级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调整为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县(市、区)级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二、调整省本级和市、县(区)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其中,省本级由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调整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设区市级由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调整为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县(市、区)级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8年11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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