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政府采购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标采购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纳入学校管理的各类资金以合同形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软件等。本办法所称服务,包括学校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学校通过购买方式向师生或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我校开展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部门是指学校教学、科研、设备的管理部门及货物和服务项目的使用部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采购活动,不得非法侵犯采购人、供应商采购活动的自主权。招标采购实行回避制度,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相关采购人员,应予以回避。
第二章 采购组织
第六条 采购机构组成
(一)货物和服务采购领导小组:由分管计划财务、审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招投标工作及项目负责部门分管校领导组成;负责组织制定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制定采购工作方案,协调解决采购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监督指导工作开展。组长由分管招投标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二)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小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招投标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及项目负责部门的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组成,小组主要负责招标采购文件审核及招标工作中的质疑投诉等具体工作。组长由招投标中心主任担任。
(三)分散采购小组:项目负责部门或课题项目负责人视项目实际需求可成立分散采购小组,负责实施项目自行采购等相关工作。分散采购小组组长由部门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担任,人员由3人以上(含3人)单数组成,其中需指定1人做好分散采购台账备案工作,该指定人员需了解政府采购法规与程序。
第七条 根据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内容和采购预算额度,可以由以下各机构完成采购:
(一)在江西省年度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及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和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用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方式,由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标采购。
(二)在江西省年度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学校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标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三)在江西省年度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各部门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党政联席会(或处务会)同意可自行组织采购。2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自行采购项目,必须在部门网站刊登采购公告,由采购部门组织评审,并在部门网站刊登采购结果。采购评审报告与合同复印件送招投标中心备案。
(四)在江西省年度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使用课题经费项目按以下执行。
1、使用纵向课题经费(不包括配套经费及科研启动经费)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材料项目,且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采购教研、科研类服务项目,且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经课题组申请,项目负责人审批,由招投标中心批复后,课题项目负责人方可自行组织采购。
2、使用横向课题经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由招投标中心组织采购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
(五)实验室设备仪器维修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项目,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分管领导审批,可自行组织采购;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紧急维修项目,为不影响教学,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分管领导同意,报招投标中心,经采购工作小组审核后,方可自行采购。
(六)应急情况,为应急抢修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所必需的货物采购项目,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教职工正常生活的运行,项目负责部门视情况可先自行组织采购,再及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七)自行组织采购,按责权对等原则,“谁采购,谁负责”,由自行组织采购部门处理采购质疑等事项。
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采购申报
第八条 项目立项申请
采购项目由项目负责部门进行立项申请。立项按照《南昌工程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南昌工程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和《南昌工程学院预算管理办法》之规定执行,无计划(立项)不采购。
第九条 项目预算价编制要求
按照《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标的进行调查论证,包括市场技术、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供应调查和高校采购及使用情况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货物和服务的预算控制价应当根据市场调查价与近期高校采购价进行综合比较,确定控制价。项目负责部门须组建3人以上(含3人,其中一人应为所在党组织纪检委员)预算调查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询价并形成预算报告;重大项目的询价可由招投标中心进一步组织采购工作小组成员进行询价。
第十条 项目采购申报
(一)项目采购申报由项目负责部门按照《南昌工程学院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请招单》要求填写请招单,提供设备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供应商资质要求、付款方式、售后服务要求、验收标准、设备清单,附带询价报告、立项报告等材料,由学校招投标中心进行安排或组织招标采购。
(二)采购意向公开。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政府采购,必须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采购的立项项目,可不进行意向公开,但必须经校长签批,报采购监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采购文件审核
(一)采购文件根据不同项目性质内容,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编制。
(二)审核采购文件。所有项目采购文件须由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审核确定。主要审核内容:项目名称、设备清单、采购方式、评标办法、付款方式、验收标准、合同文本等其它要求。
第四章 项目采购与实施
第十二条 采购方式
(一)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及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和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采购方式。
(二)集中采购目录内设备采购(如:办公自动化设备、空调、家具等)需填写《南昌工程学院集中采购审批流程表》,通过江西省本级政府协议采购竞价系统或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实施采购(https://www.jxemall.com)。
(三)货物和服务采购需填写《南昌工程学院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采购请招单》,具体采购方式招投标中心拟定,分管领导审批,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审核,经审核的采购方式不得随意改变。
(四)部门集中与分散采购
1、部门集中采购:由学校组织招标采购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
2、自行组织采购:采购方式分为比价、比选、商谈等方式。
(1)比价:比价是指采购人选择邀请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要求供应商按照比价文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在符合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以报价最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比价适用于规格、标准统一且价格变化不大的货物、服务项目。
(2)比选:比选是指采购人选择邀请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要求供应商按照比选文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响应文件,在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后,对商务、技术、服务和报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得分最高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比选适用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3)商谈:商谈是指采购人选择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要求供应商按照商谈文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响应文件,在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后,以报价最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商谈适用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采购。
第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选择。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且必须经过学校“三重一大”会议集体研究通过。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六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七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除外。
第十八条 采购公告发布
(一)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公告必须按照上级监管部门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
(二)学校组织招标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期限要求:
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公告在学校网站上公告,公告时限(文件发售)不少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少于20日;
2、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公告在学校网站上公告,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少于3个工作日;
3、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公告在学校网站上公告。公告时限(文件发售)为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少于10日。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与备案
(一)招投标中心依据招标结果向项目负责部门下达中标通知,移交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定标依据等有关材料,项目负责部门按照学校有关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合同。
(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和办公地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合同金额、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履行期限及地点和付款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三)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项目负责部门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四)项目负责部门应当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除外),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有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www.jxsggzy.cn)实施的招标项目,项目负责部门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交招投标中心,由招投标中心负责将项目合同及时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公示,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
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
(一)货物项目采购按《南昌工程学院设备采购验收管理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验收,按《南昌工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库。
(二)图书、服务项目由项目采购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解除合同,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并依法追究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招投标中心对违约者建立失信档案:
(一)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成交供应商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
(二)成交供应商迟延履行合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三)成交供应商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成交供应商将合同转包,或者未经采购人同意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条 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
(一)由招投标中心和项目委托代理机构共同负责质疑答复,协助监管部门处理投诉。
1、受理相关供应商的质疑,在规定日期给予答复;
2、质疑内容需要考察核实,应组织3人及以上进行考察核实,并形成考察核实报告;
3、一般质疑答复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考察核实质疑的应在30个工作日完成;
(二)配合上级监管部门处理因质疑而产生的投诉。
(三)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应及时向学校纪委监督检查室报告。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督检查室对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一)实施备案制。由学校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招标采购的项目,招投标中心到学校纪委监督检查室进行备案;由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实施招标采购的项目,项目负责部门到招投标中心进行备案。
(二)受理对采购工作违法违规的举报。
(三)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单项检查、抽查或全面检查等方式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四)对违规插手干预采购活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招标服务代理机构
招投标中心依据学校招标采购计划,对外公开遴选一定数量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满足学校货物、服务、工程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期限以协议约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项目,项目负责部门可推荐不少于五名采购人代表候选人,由校纪委监督检查室和招投标中心从候选人中共同抽取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审,推荐候选人要求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组织的采购活动依据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档案管理
学校招投标中心将招标采购资料(主要包括请招单、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定标依据、中标通知书)按要求送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南昌工程学院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管理办法》(南工发[2020]51号)同时作废。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