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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建设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2023-10-10 10: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采购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招标采购实行回避制度,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招标采购相关人员应予以回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

工程建设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不招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章 招标组织与项目负责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组织机构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由分管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及项目负责部门的校领导组成;负责组织制定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招投标工作方案、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监督指导工作开展。组长由分管招投标中心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小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招投标中心及项目负责部门等部门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招投标文件审核及招标工程中的质疑投诉等具体工作。组长由招投标中心主任担任。

第六条  工程项目负责归口管理

(一)新建(含绿化)、改建、扩建项目,以及估算价在50万(含)以上的维修(包含装修、拆除、修缮等)土建工程项目和水、电等专业项目,其项目负责部门原则上为基本建设处。

(二)燃气、园林改建等专业项目,以及估算价在50万以下的土建维修(包含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项目和水、电等专业项目,其项目负责部门为后勤保障处。

第三章 项目立项申报、预算编制和审核要求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申请

(一)新建(含绿化)、改建、扩建项目,以及估算价在50万(含)以上的维修(包含装修、拆除、修缮等)土建工程项目和水、电等专业项目,由基本建设处按照《南昌工程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和《南昌工程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申请立项;

二)煤气,园林改建等专业项目,以及估算价在50万以下的土建维修(包含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和水、电等专业项目,由后勤保障处按照《南昌工程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和《南昌工程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进行申请立项。

第八条 报修项目立项申请

(一)水、电、气等专业项目及土建范围的维修改造项目由用户部门向后勤保障处提出报修申请;

(二)实验场所改造、装修、修缮项目由用户部门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估算价50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送基本建设处,基本建设处负责项目立项与项目实施;估算价5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送后勤保障处,后勤保障处负责项目立项与项目实施。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核要求

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使用规定:财政性资金项目涉及的预算编制、结算审核、决算编制、招标控制价、勘察、设计、监理等各类中介服务付费标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省级50万元以下),项目负责部门通过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中介服务。

一、预算编制

(一)财政性资金项目涉及的预算编制的中介服务付费标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省级50万元以下),项目负责部门通过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中介服务,完成工程项目编制。

(二)财政性资金项目涉及的预算编制的中介服务付费标的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或超过采购限额(省级50万元及以上)但未达到200万元的,由招投标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选取中介服务。中介服务付费标的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或超过200万元的,原则上应当釆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中介服务。

二、审核

(一)工程造价单项概算4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则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审核:

1、1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编制的招标控制价由项目负责部门自行审核。

2、1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编制的招标控制价由审计处按照相关规定审核。

(二)工程造价单项估算4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编制的招标控制价由审计处按规定报省财政厅进行评审,项目负责部门应积极配合。

(三)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与审核资料清单

项目负责部门申请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或审核的报告,应附带设计施工图纸(含电子版)、设计概算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核有关材料等。

(四)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与审核费用按有关标准列入项目投资估算,从项目投资中支出。

第十条 项目招标申报

(一)采购意向公开。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政府采购,必须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采购的立项项目,可不进行意向公开,但必须经校长签批,报采购监管部门审批。

(二)项目负责部门按照《南昌工程学院建设工程项目请招单》要求,提供工程量清单、施工图、投标人资质要求、付款方式、售后要求、验收标准、控制价(预算)报告、立项报告等材料随请招单交招投标中心,由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审核

(一)招投标中心根据不同项目性质,采购需求,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文件审核。所有招标项目招标文件须由招标投标工作小组审核确定。审核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评标办法、付款方式、验收标准、合同文本等其它要求。

第四章 项目招标与实施

第十二条 招标方式

(一)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据《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按照省、市各级监管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须经过学校“三重一大”会议集体研究通过。

(三)项目负责部门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也不得将应公开采购的单个工程项目拆分成部门自行采购,以逃避监督。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项目负责部门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除外。

(四)建设工程项目需填写《南昌工程学院建设工程项目招标采购请招单》,具体招标采购方式招投标中心拟定,分管领导审批,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审核经审核的采购方式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按照以下要求实施

(一)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1、后勤保障处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单项在5万元以下,基本建设处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单项在10万元以下,作为学校小型零星工程项目管理,由各项目负责部门自行组织采购。

2、后勤保障处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单项在5万元(含)以上,基本建设处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单项在10万元以上,但工程造价单项在60万元以下(参照当年省本级集中目录工程项目分散采购执行的限额标准),由招投标中心组织采购或委托工程项目服务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3、工程造价单项在6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参照当年省级集中目录工程项目分散采购执行的限额标准),由招投标中心向上级监管部门申报采购计划,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采购。

44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采购。

(二)建设工程服务项目

1、项目负责部门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具体限额标准参照当年度《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中介服务,应当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建设工程服务项目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采购按照第九条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使用规定执行。

(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参照《南昌工程学院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发布与投标

一、招标公告

(一)新建工程项目及江西省年度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及限额标准以上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招投标中心委托的招标代理服务机构负责发布招标公告;

(二)由招投标中心组织的招标项目按时在校网站发布公告

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公告在学校网站上公告,公告时限(文件发售)不少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少于20日;

2、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公告在学校网站上公告,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少于3个工作日;

3、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公告在学校网站上公告。公告时限(文件发售)为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少于10日。

二、投标

(一)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二)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五)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

(一)招投标中心依据招标结果给项目负责部门下达中标通知,移交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定标依据等有关材料。项目负责部门按照学校有关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合同。

(二)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商的名称和办公地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合同金额、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履行期限及地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三)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项目负责部门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十六条 合同备案

项目负责部门应当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除外),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有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www.jxsggzy.cn)实施的招标项目,项目负责部门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交招投标中心,由招投标中心负责将项目合同及时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公示,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验收

(一)基建处负责的工程项目由基建处组织验收。

(二)后勤处维修改造工程20万元以下由后勤处组织验收。20万元(含)以上的维修改造工程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解除合同,重新组织招标活动,并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招投标中心对违约者建立失信档案:

(一)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中标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

(二)中标人迟延履行合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三)中标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中标人将合同转包,或者未经采购人同意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十九条 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

(一)由招投标中心和项目委托代理机构共同负责质疑答复,协助监管部门处理投诉;

1、受理相关投标商的质疑,在规定日期给予答复;

2、质疑内容需要考察核实,应组织3人以上(含3人)进行考察核实,并形成考察核实报告;

3、一般质疑回复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考察核实质疑的应在30个工作日完成。

(二)配合上级监管部门处理因质疑而产生的投诉。

(三)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应及时向学校纪委监督检查室报告。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条 学校纪委监督检查室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实施备案制。由学校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招标采购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心到学校纪委监督检查室进行备案;由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实施招标采购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负责部门到招投标中心进行备案;

(二)受理对招投标工作违法违规的举报;

(三)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单项检查、抽查或全面检查等方式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四)对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活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招标服务代理机构

招投标中心依据学校招标采购计划,对外公开遴选一定数量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满足学校货物、服务、工程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期限以协议约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项目,项目负责部门可推荐不少于五名候选人,由校纪委监督检查室和招投标中心从候选人中共同抽取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审,推荐候选人要求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组织的招标活动依据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

学校招投标中心将采购材料(主要包括请招单、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定标依据、中标通知书)按照学校档案馆要求存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南昌工程学院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南工发[2020]52号)同时作废。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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