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使用南昌工程学院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库,加强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南昌工程学院委托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招投标中心通过向社会公开遴选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建立代理机构库,学校招标采购项目从代理机构库中选择。
第二章 代理机构库的建立及服务有效期
第四条 入选南昌工程学院各类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库单位应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要求,并接受国家、地方财政部门管理,接受南昌工程学院信用评价及监督考核。
第五条 南昌工程学院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遴选代理机构并按遴选文件同中选代理机构签订协议。代理机构在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期内,提供招标采购代理服务,并按照合同签订的具体条款和代理服务取费标准获取代理服务费用。
第六条 原则上招标代理机构库每轮服务期限不超出3年。在招标代理服务期内,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 学校可以及时停止其代理业务,提前其中止服务有效期;如组建招标代理库与上级新文件精神相冲突,则学校方可提前解除本次招标代理库,并提前中止服务有效期。
第七条 在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期限内,学校应对库内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如招标代理机构考核不合格,学校可提前中止其委托服务有效期。
第三章 代理机构的使用
第八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选定应严格按会集体决策原则产生。
第九条 招投标中心项目负责人应充分结合项目特点、采购人需求、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及综合信用等因素,兼顾招标代理机构库使用均衡性,从招标代理机构库初步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填写《南昌工程学院采购方式及招标代理机构执行表》。
第十条 招投标中心组织本部门集体讨论并决定库内招标代理的选定。涉及保密等特点项目的按涉密要求选择代理机构选定。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正在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因上一轮招标代理库协议到期暂未履行完成的,原则上仍由原代理公司负责执行。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议定执行表,作为招标采购业务档案留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昌工程学院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