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财购〔2020〕14号
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审计厅关于《江西省财政厅具体组织2019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及决算草案的审计报告》反映,仍有少数省直预算单位在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工程项目招标、选择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流程执行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集中采购意识,不得采用其他形式规避集中采购
各预算单位应进一步强化集中采购意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17号)要求,“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到规定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不得采用“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等其他组织形式规避集中采购。
二、工程项目招标应按规定进行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第五条和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规定,
(一)预算金额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含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项目。
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不得采取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规避工程招标。
三、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符合规定
拟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要求;
(二)必须经过单位“三重一大”会议集体研究通过。
对不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项目,不得违规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四、签订采购合同和采购合同备案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
(一)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后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备案。
特此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
(此处盖章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