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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行为的通知
2020-08-28 10:53  

                                                       赣财购〔2020〕14

省直各单位

  据省审计厅关于《江西省财政厅具体组织2019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及决算草案的审计报告》反映,仍有少数省直预算单位在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工程项目招标选择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流程执行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集中采购意识,不得采用其他形式规避集中采购

  各预算单位应进一步强化集中采购意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17号)要求,“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到规定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不得采用“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等其他组织形式规避集中采购。

  二、工程项目招标应按规定进行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第五条和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规定,
  (一)预算金额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含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项目

  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不得采取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规避工程招标。

  三、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符合规定 

  拟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要求

 (必须经过单位“三重一大”会议集体研究通过。

 对不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项目,不得违规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四、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备案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

 (一)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后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备案。  

特此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

(此处盖章   20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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