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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使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2023-10-10 13: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使用南昌工程学院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库加强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南昌工程学院委托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招投标中心通过向社会公开遴选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建立代理机构库,学校招标采购项目从代理机构库中选择。

                                第二章 代理机构库的建立及服务有效期

 第四条 入选南昌工程学院各类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库单位应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要求,并接受国家、地方财政部门管理,接受南昌工程学院信用评价及监督考核。

   第五条 南昌工程学院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遴选代理机构并按遴选文件同中选代理机构签订协议。代理机构在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期内,提供招标采购代理服务,并按照合同签订的具体条款和代理服务取费标准获取代理服务费用。

   第六条 原则上招标代理机构库每轮服务期限不超出3年。在招标代理服务期内,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 学校可以及时停止其代理业务,提前其中止服务有效期;如组建招标代理库与上级新文件精神相冲突,则学校方可提前解除本次招标代理库,并提前中止服务有效期。

   第七条 在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期限内,学校应对库内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如招标代理机构考核不合格,学校可提前中止其委托服务有效期。

                                      第三章 代理机构的使用

    第八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选定应严格按会集体决策原则产生。  

 第九条 招投标中心项目负责人应充分结合项目特点、采购人需求、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及综合信用等因素,兼顾招标代理机构库使用均衡性,从招标代理机构库初步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填写《南昌工程学院采购方式及招标代理机构执行表》。

    第十条  招投标中心组织本部门集体讨论并决定库内招标代理的选定。涉及保密等特点项目的按涉密要求选择代理机构选定。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正在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因上一轮招标代理库协议到期暂未履行完成的,原则上仍由原代理公司负责执行。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议定执行表,作为招标采购业务档案留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昌工程学院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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